广州海关为中新海关AEO互认试点单位,试点时间为2012年9月1日起至2012年11月30日止。
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公告(2012年第7号)广州海关关于中新海关AEO互认试点相关事项的公告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新加坡关税局签署了AEO(经认证的贸易商)企业互认试点协议。根据协议安排,广州海关是我国与新加坡海关开展互认前的试点单位。试点期间,中新双方海关相互认可对方的出口AEO企业,并对符合条件的对方AEO企业出口货物在本方进口监管环节给予便利。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时间
从2012年9月1日起至2012年11月30日止。
二、试点对象企业
试点对象是广州海关、新加坡海关的AEO企业,广州海关AEO企业是指在广州海关注册的适用AA类管理企业,新加坡海关AEO企业是指新加坡海关评定的STP+企业。
三、试点内容
试点期间,新加坡海关STP+企业的出口货物在广州海关进口时可享受广州海关便利措施,广州海关AA类企业的出口货物在新加坡进口时可享受新加坡海关的便利措施。
四、便利实现方式
(一)广州海关的企业申报从新方AEO企业进口货物时,在进口报关单“备注栏”处必须填注统一的新方出口AEO企业编码,才能享受进口监管环节的便利措施。填注方式为:“AEO(英文半角大写)”+“<” +“SG”+“12位AEO企业编码”+“>”),如新方AEO企业编码为123456789012,则填注:“AEO”。
(二)广州海关AEO企业的货物出口到新加坡时,必须向新加坡进口企业提供自己的企业管理类别(AA类)和在中国海关的10位海关注册编码,并由新加坡进口企业在向新加坡海关进口申报时录入相关报关系统,才能享受到新加坡海关给予的便利措施。
特此公告。
广州海关
2012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