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的。
(二)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的;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年的。
(三)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满3年的。
(四)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满3年的。
(五)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的。
(六)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的。
(七)人社部、住建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可免试。
(一)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2年的。
(二)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7年的。
详情查看: 2012年甘肃城市规划师报名工作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