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符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指公用设备专业工程中的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专业,详见附表1,下同)或相近专业(详见附表1,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二、 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四)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三、 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四)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八)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考试类别
类 别 | 级别代码及名称 | 专业代码及名称 | 科目代码及名称 |
13.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 | 1.基础 | 01.基础.给水排水 | 1.基础考试(上) |
2.基础考试(下) | |||
2.专业 | 01.专业.给水排水 | 1.专业知识考试(上) | |
2.专业知识考试(下) | |||
3.专业案例考试(上) | |||
4.专业案例考试(下) |
类 别 | 级别代码及名称 | 专业代码及名称 | 科目代码及名称 |
14.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 | 1.基础 | 01.基础.暖通空调 | 1.基础考试(上) |
2.基础考试(下) | |||
2.专业 | 01.专业.暖通空调 | 1.专业知识考试(上) | |
2.专业知识考试(下) | |||
3.专业案例考试(上) | |||
4.专业案例考试(下) |
类 别 | 级别代码及名称 | 专业代码及名称 | 科目代码及名称 |
15.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动力) | 1.基础 | 01.基础.动力 | 1.基础考试(上) |
2.基础考试(下) | |||
2.专业 | 01.专业.动力 | 1.专业知识考试(上) | |
2.专业知识考试(下) | |||
3.专业案例考试(上) | |||
4.专业案例考试(下) |
类 别 | 级别代码及名称 | 专业代码及名称 | 科目代码及名称 |
16.注册化工工程师 | 1.基础 | 01.基础.化工 | 1.基础考试(上) |
2.基础考试(下) | |||
2.专业 | 01.专业.化工 | 1.专业知识考试(上) | |
2.专业知识考试(下) | |||
3.专业案例考试(上) | |||
4.专业案例考试(下) |
公用设备暖通空调专业新增标准规范表
序号 | 新增标准、规范名称 | 开始执行时间 | 取消的标准、规范名称 | 备注 |
1 |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 | 《旅游旅馆建筑热工与空气调节节能设计规范》GB50189-93 | |
2 |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 | | | |
3 | 《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9576-2004 | | | |
4 |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9576-2004 | | | |
5 | 《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2021.3-2004 | | | |
6 | 《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JGJ142-2004 | | | |
7 | 《风机盘管》GB/T19232-2003 | | | 设计选用部分 |
8 | 《水源热泵机组》GB/T19409-2003 | | | 设计选用部分 |
9 |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 | | 替换旧版 |
详情查看: 2012年新疆兵团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