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及《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要求,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部门审核,刘桂新等155名注册造价工程师符合延续注册合格条件(名单见附件)。
我委定于2012年 4月18 日至 20 日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综合服务大厅发放以上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请各有关单位持《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领取单》、合格人员近期两吋彩色照片一张及受理通知单或者单位介绍信及时领取。
《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领取单》(样式)
企业名称(公章): | ||
序 号 | 姓 名 | 注册证书编号 |
注:表中所填序号为附件延续注册合格名单中的序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