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省物价局浙价服〔2011〕363号通知,考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成本增加等因素,自2012年1月1日起调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
按规定,基准收费标准为,小型手动档汽车(C1)由2760元调整为3445元,小型自动档汽车(C2)由2760调整为3720元,大型客车(A1)由4088元调整为5900元,中型客车(B1)由4088元调整为4500元,大型货车(B2)由3723元调整为6160元,残疾人专用车辆(C5)3595元,摩托车由515元调整为800元,其它车型实行市场调节价,培训费中包含IC卡成本费和模拟器培训费用,培训教材费另按实收取。
另悉,按规定完成培训学时但未完成考试科目要求,学员需加时培训的,按实际加时学时和相应学时的收费标准收取加时培训费。学员中途中止培训的,按剩余学时和相应学时的收费标准退还培训费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使用计时装置规范收费。不得强制代收实习标志、三角警示牌、人身意外保险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