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税率的通知
琼建定[2011]131号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单位: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公告》和《海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我省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征地方教育附加。为此,我省建筑安装工程税率做如下调整:
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地级市以上)的税率为3.36%;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含县级市)、镇的税率为3.3%;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3.18%。
以上税率调整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税率调整属于国家政策性调整,不应包含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范围以内。2011年1月1日以后发布招标文件或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其税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一一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