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的物业服务工作,通过法律、法规、政令规范,在保障业主权利、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稳定、提升物业服务行业的社会影响、引导物业服务各方主体树立以合同为据、依法守规、等价有偿、诚实守信、竞争择优观念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维护市区物业服务市场秩序,切实改变工作作风,为业主提供规范、透明、灵活、高效的优质服务,促进市区物业服务水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物业服务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市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采用积分制,凡有下列情况的扣去相应分值。物业服务企业积分扣至50分的,给予警告;扣至70分的通报批评;扣至90分的,媒体曝光;扣至100分的,建议降低或吊销资质证书。
一、合同
1、物业服务企业未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扣5分,并责令限期补签。
2、物业服务企业未与小区(大厦)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协议》的,扣5分,并责令限期补签。
3、物业服务企业未与小区(大厦)业主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扣5分,并责令限期补签。
检查方法:由市房产局物业管理科、市区物业管理协会不定期检查。
二、收费
1、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明码标价牌,或明码标价内容不真实的,扣10分,并限期改正。
2、物业服务企业未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或未按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私设收费项目的,发现扣10分,并责令限期改正,退还多收费用。
3、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经营而取得的收益未用于小区公共管理事务中的,扣10分,并没收违法所得,存入小区维修基金帐户。
4、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或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公布物业管理费用收支帐目的,扣10分,并责令限期公布物业服务费收支帐目。
检查方法:由市房产局物业管理科、市区物业管理协会会同同级物价部门不定期检查,或经业主投诉(举报)查证落实。
三、服务
1、公共秩序维护、消防、车辆管理
(1)物业服务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公共秩序维护人员,扣5分;公共秩序维护人员未按合同约定履行门卫值班、定期巡逻责任,撤离职守的,发现扣5分;没有值班、交接班、巡逻记录的,扣5分;物业服务区域内发生刑事或治安案件,公共秩序维护人员没有履行制止、保护现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发现扣5分;物业服务区域内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不善,连续发生入室盗窃、车辆丢失、损毁等案件的,扣10分。
(2)物业服务区域内消防设施设备老化、破损、遭遇火灾无法正常启用的,扣5分。
(3)物业服务区域内停车场和露天车位内车辆乱停乱放的,发现扣2分;停车场及露天车位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落实,物业服务区域门口机动车进出不登记、记录不全的,发现扣2分。
(4)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不善造成物业服务区域内重大火灾事故及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的,直接吊销资质证书。
2、环境卫生管理
(1)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区域内清洁卫生服务的,扣3分;物业服务区域内庭院、道路、楼梯间、通道、绿地等公共部位的卫生清扫达不到合同约定次数和时间的,发现扣3分。
(2)物业服务区域内环卫设施不齐全、不完善、没有垃圾收集设施和中转设施的,发现一项扣3分。
(3)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区域内日常保洁服务、垃圾清运不及时、没有定期开展杀虫灭鼠活动的,发现一项扣3分。
3、绿化管理
(1)物业服务区域内无绿化专业人员、绿化管理设施设备不全、水源无保障的,发现一项扣3分。
(2)物业服务区域内绿地花木因管理不善,造成长势不好、有病虫害、大面积枯死损坏、黄土*露的,发现一项扣2分。
4、房屋本体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管理
(1)物业服务区域内房屋栋号、单元号没有明显标志,小区入口处没有引路标识的,发现一处扣2分。
(2)物业服务区域内有私搭乱建行为,房屋外墙、楼道或公共部位有乱悬挂张贴现象,公用楼梯、通道有堆放杂物或违章占用现象的,发现一处扣2分。
(3)房屋修缮制度、维修回访制度及便民报修措施不完善、不落实,没有维修记录、回访记录的,发现一项扣3分。
(4)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因管理不善有损毁现象,不能正常运行的、道路上无窨井盖、雨水口堵塞、化粪池淤出的,发现扣3分,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扣10分。
(5)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照明设备不完善,损坏后维修不及时的,发现扣3分。
5、物业服务人员素质
(1)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上岗不佩带标牌,仪容不整的,发现一处扣2分。
(2)物业服务从业人员言行不规范、服务态度简单粗暴的,发现扣3分,有管理服务人员参与打架斗殴的,发现扣10分。
(3)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层人员未按规定经培训持证上岗的,发现一人扣2分(国有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后勤改制为物业管理企业的3年后按规定培训持证上岗)。
检查方法:由市房产局物业管理科、市区物业管理协会不定期检查,或经业主投诉(举报)查证落实。
四、其他
1、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缴水、电费用,私自截留、挪用,未按时上交水、电管理部门的,发现扣5分,造成重大停水、停电事件的,扣10分。
2、物业服务企业采取不正当手段,以低于成本价参与竞标、收买业主委员会成员等方式进行恶性竞争的,扣10分。
3、物业服务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市物业主管部门召开的会议、举办的活动的,扣5分;物业管理协会会员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缴纳会费,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的,扣5分。
4、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委托合同未到期,物业服务企业无正当理由擅自撤离小区的,扣10分。
5、物业服务企业被解聘后,无正当理由不移交有关资料和物业管理用房的,扣10分,同时给予行政处罚。
6、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了他人的,扣10分,情节严重的,同时给予行政处罚。
7、物业服务企业以欺骗的手段支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或擅自挪用维修资金的,扣10分,情节严重的,同时给予行政处罚。
8、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扣10分,同时给予行政处罚。
9、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擅自改变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扣10分,并责令限期改正。
10、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扣10分,并责令限期改正。
11、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扣10分,并责令限期改正。
12、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参加资质年检的,扣10分,并延缓办理资质升级有关手续。
13、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有效期满后,一个月内未办理资质升级手续的,视为自动退出物业管理行业,不得再从事物业管理相关活动。
14、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建立物业服务小区日常管理汇总档案和小区有关资料的扣10分。
检查方法;由市房产局物业管理科、市区物业管理协会不定期检查,或经业主、业主委员会投诉(举报)查证落实。
五、奖励办法
1、物业服务企业所管理的物业项目,凡获得县(市、区)级荣誉称号的奖励3分;获得市级荣誉称号的奖励5分;获得省级荣誉称号的奖励10分;获得荣誉称号的奖励15分。
2、物业服务企业所管理的物业项目获得市级新闻媒体表扬的,奖励5分;获得省级新闻媒体表扬的,奖励10分;获得新闻媒体表扬的,奖励15分。
3、物业服务企业接到业主感谢信、锦旗等表扬的,加2分;接到业主委员会感谢信、锦旗等表扬的,加5分。
4、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理服务中采用新技术、新思路、新方法,在全市有推广作用的,加10分。
六、说明
1、所有物业服务企业积分起始分值为0分,原则每季度考评,一年累积制总考评,扣分或加分不累计至下一年度。如下一年度因相同原因被扣分,则所扣分值加倍。
2、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内所有办理资质等级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外地市来运城经营的物业服务企业。
3、物业服务企业积分情况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外予以公布,随时接受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及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和查询。
4、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