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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11-06-09 15:08:00 来源:人事考试教育网
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市场,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市区范围内(含经济技术开发区、琅琊区和南谯区)新开发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项目,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居住小区,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项目,其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均应进入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进行招标。

  二、职责分工

  市房地产管理局、市招标采购管理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滁州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对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一)市招标采购管理局负责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备案审查;审核招标方式;建立和管理前期物业管理当事人参与招投标活动的诚信档案;受理对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活动的投诉举报,负责调查前期物业招投标过程中违规行为。

  (二)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审核招标条件,定期向市招标采购管理局提供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

  (三)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提供前期物业招投标活动场所;发布招标信息;为前期物业招投标当事人托管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收集、管理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相关档案资料。

  三、工作程序

  (一)前期审查备案。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服务项目招标前,应将相关资料(营业执照、立项批复、总平面规划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介绍、招标方案等)报送至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查备案。

  (二)业务受理。物业服务项目审查备案后,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持项目备案资料到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登记受理,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三)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经招标人确认后,报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备案。

  (四)信息发布。招标公告备案后,在滁州市招投标采购网(www.czzbcg.com)、滁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信息网(www.czfdcj.gov.cn)及其它指定媒体同时发布。

  (五)专家选定。开标前2天,招标人填写专家抽取申请表,报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审查备案;开标前半个小时,招标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到市招投标采购管理局随机抽取确定专家。

  (六)开标、评标。招标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物业管理项目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在相关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

  (七)合同备案。中标人接到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后,中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和招标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后,招标人应在3日内将合同文本报送市房地产管理局、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备案。属外地物业企业中标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资质备案手续。

  四、招标费用

  招标代理服务费、交易服务费及相关费用均由招标人支付。

  五、招标要求

  (一)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物业招标工作。

  (二)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的物业招投标工作,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物业招标工作。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物业招标工作。

  (四)未按照规定完成物业管理招投标的,不得开展房屋预(销)售活动。

  六、县(市)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执行本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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