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出台落实审计结论暂行办法
2008-07-02 21:55:00 来源:无忧考网
为了加大审计执法力度,提高审计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发挥审计监督的职能作用,促进全市财务管理水平提高,近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该市审计结论落实情况实际,出台了《恩施市落实审计结论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审计结论不仅包括《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建议书》等审计文书中所列的要求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执行的事项,要求有关部门协助落实或监督落实的事项;还包括《审计报告》中要求被审计单位整改和纠正的事项;市委、市政府领导在《审计专题报告》、《审计要情》、《审计调查报告》批示有关部门或被审计单位落实的事项。《办法》指出,各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既是审计结论落实和执行的第一责任人,也是审计结论落实和执行问责的主要对象。对审计结论落实和执行不认真、不彻底、拒不落实执行审计结论的单位,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还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对在经济责任审计中查出的问题及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内容,并存入被审计对象的廉政档案和干部档案,作为被审计党政领导干部业绩考评、奖励、惩处、职务任免及相关责任追究的重要参考依据。纪检、监察、检察、公安、组织、人事、财政、税务和其他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履行审计结论落实协助、监督职责,对不履行职责或消极应付而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办法》强调,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90日内,应将审计报告中提出的纠正意见和建议整改事项落实到位,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附相关证明材料);被审计单位应认真执行审计决定,在《审计决定书》或《审计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决定执行到位,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送审计机关(附相关证明材料)。若特殊事项不能在30日内落实的,由被审计单位提出申请,在审计机关批准后,执行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办法》要求,各有关职能部门对审计要求落实的事项、审计建议事项、审计移送处理事项,应按职责分工及时办理,并将执行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在30日内书面报送审计机关,其中涉及上缴财政资金和审计罚款的,由财政部门依法扣缴入库;涉及追缴税款、滞纳金的,由税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入库级次及时收缴入库;涉及国有资产收益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缴入库;涉及须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责任,或者涉嫌犯罪须移送公安、检察机关查处的,由纪检、监察、公安、检察等机关和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管辖权限审查受理,依法作出相应处理;涉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各有权处理的相关职能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到位。上述职能部门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审计建议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后,认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能协助落实审计结论、不能采纳审计建议和不予立案的事项,应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审计建议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后15日内书面通知审计机关,并说明理由,退回移送资料。被审计单位没有按照审计决定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出具责令执行审计决定通知书;审计机关责令执行审计决定后,被审计单位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重要事项审计结论的落实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列入政府督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