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名人员应是中央在京单位公务员和教育机构、科研院所、企业等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北京市公务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北京地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管理人员、海外留学回国人员。一些专业技术岗位面向全国重点金融、科研部门。报名人员除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报考副局级领导干部和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职位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8岁,即1963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报考处级领导干部和区县局级单位所属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职位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即1966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报考副局级领导干部和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职位的,应现担任副局级职务;或担任正处级领导职务满2年,即2009年4月(含)以前任职;或担任副处级领导职务满4年,即2007年4月(含)以前任职。
报考正处级领导干部和区县局级单位所属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正职职位的,应现担任正处级职务;或担任副处级领导职务满1年,即2010年4月(含)以前任职;或担任正科级职务满4年,即2007年4月(含)以前任职。
报考副处级领导干部和区县局级单位所属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副职职位的,应现担任副处级职务;或担任正科级职务满1年,即2010年4月(含)以前任职;或担任副科级职务满4年,即2007年4月(含)以前任职。
4、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报名人员,北京地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中层(含)以上管理人员和海外留学回国人员中的报名人员,应当具备与所报职位要求相当的资格。
5、报考党政机关职位的一般要具有两年以上基层或生产一线工作经历。
6、身心健康。
具体职位报考资格条件详见职位说明书,职位说明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