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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出台首部地方性审计法规《审计监督条例》

2008-06-16 19:05:00 来源:无忧考网
  为进一步完善审计法律规范体系,加强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青岛市出台了第一部地方性审计法规--《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据悉,《条例》共设9章,分别为总则、财政审计、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审计、投资项目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内部审计、其他规定和附则。在结构上,根据审计对象和内容分类,兼顾了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相关内容,由此引伸出相关职责,把《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有关审计规定进一步具体化、地方化,内容全面,实用性强,反映了青岛审计事业的发展要求。

  《条例》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确立了审计机关开展绩效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内部审计监督的法律地位。并就内部审计的制度建设、工作职责、法律地位、审计结果运用等作了具体规定。

  注重强化对国有资产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建立对本级国有资产运营情况定期审计监督制度,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对在国外或者境外地区设立的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机构,以及本级政府指定的集体企业和其他含有国有资产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同时,根据全市财政体制管理实际,明确规定对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会计集中核算实行专项审计监督制度。

  把投资项目审计提上了重要位置。就投资项目的审计范围、审计事项、审计效力,以及对本级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监督制度作了规定。

  突出强调统筹规划审计资源。明确要求进一步整合审计资源,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力量和其他专业人员在审计监督中的作用,并就审计资源配置和相关经费保障作了明确规定。

  另外,《条例》还就审计公告制度等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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