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常工价〔2010〕21号
关于开展我市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验证工作的通知
各辖市、区工程造价管理处(站)、各有关单位及人员:
根据省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工作的通知》(苏建函价[2010]20号)要求,经研究,现将我市《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证范围
全市持有有效《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资格证书编号前三位为苏06、苏07)的建设工程造价员均需参加本次验证。
二、办理部门
本次验证工作由市造价管理处牵头组织,具体验证工作按属地原则分别进行。市区(不含武进区)由市造价管理处负责,武进、金坛、溧阳由所在地造价管理处(站)负责。市造价管理处根据情况对辖市区验证工作进行指导、督查。
三、时间安排
1.2010年7月1日~2010年7月31日,持证人进行网络和书面资料申报,各级造价管理部门受理书面资料。
2.2010年7月15日~2010年8月15日,各级造价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本地建设工程造价员执业情况抽查。
3.2010年8月16日~2010年8月31日,各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对受理的书面资料进行核查,网上公示(告)验证结果,报省造价管理总站审定。
四、验证程序
1.持证人登录“常州市工程造价信息网”造价员管理系统资格验证模块;
2.持证人在网上造价员验证申请表中填报和核对数据,补充或更新继续教育、工作业绩、工作经历、扫描件和其他基本信息,提交验证申请并打印书面申请表;
3.申报的书面资料由各持证人注册单位集中整理后,派专人统一报送所在地造价管理处(站);
4.各辖市、区工程造价管理处(站)对提交的验证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将验证结果汇总(见附件二)报市造价处;市造价处对全市验证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5.对限期整改的和验证不合格的向本人反馈理由,对验证合格的加盖“2010年验证合格”章;
6.“常州市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公示(告)验证结果。
五、验证资料及要求
1.《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申请表(在网络上填报后,打印一式两份);
2.《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原件;
3.近三年从事二项工程造价业务工作业绩证明(格式见附件一);
4.2006年~2008年度接受继续教育证明(我市造价员继续教育证明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记录栏目,只需提供资格证书原件即可)。
六、验证抽查
由各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抽调相关管理人员组成检查组开展本辖区内的造价员执业情况抽查。
(一)检查内容
1.近三年完成的二项工作成果;
2.《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3.近三年参加行业各项学习的书面证明材料及撰写论文情况;
4.本人与执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在造价咨询企业执业的还需提供人事代理和养老金缴纳情况);
5.现场核查在岗执业、办公情况;
6.执业单位工作评价。
(二)抽查要求
1.每次检查提前半天通知,各被查造价员应及时提供相关资料,积极协助和配合检查工作,不得无故拒绝或者阻挠。
2.各造价员要高度重视此项检查,积极做好备查工作。
七、验证结果
(一)验证结论分为合格、限期整改和注销资格证三种。合格者由市造价处在资格证书“验证记录栏”栏内加盖“2010年度验证合格”印章;不合格者由市造价处下发整改通知书,整改期为三个月;验证未通过人员由省站注销其资格证书。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为验证不合格,应限期整改:
1.近三年无工作业绩,且不能说明理由的;
2.近三年参加继续教育不满30学时的;
3.到期未参加资格证书验证的。
4.同时具有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资格的人员,注册单位不在同一单位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属未通过验证,应注销造价员资格证,并收回专用章:
1.验证不合格且未达到限期整改要求的;
2.已脱离工程造价执业岗位的;
3.近三年有两起以上(含两起)不良行为记录的;
4.已丧失工作能力或年龄超过70周岁的。
八、其他事项
1.如有技术职称变更的,本人需持证书原件到市造价管理处变更。
2.同时具有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资格的人员,其参加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的学时认可为造价员的学时(需提供继续教育证明原件)。
3.各相关单位及人员必须对验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全责。各辖市、区造价管理处(站)在受理验证资料时,要严格掌握验证条件,认真验核造价员证书、近三年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等原件。
联系电话及联系人:
市区 0519-86633477 张灵萱
武进 0519-86310414 奚晓琪
金坛 0519-82353528 曹逸飞
溧阳 0519-87203281 王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