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税局昨天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8]16号),明确表示从2008年6月1日起,银行代收费业务将全部使用《专用发票》,方便个人和单位取得发票。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目前正在使用的自印发票可使用到2008年5月31日。
通知明确,《专用发票》适用于银行接受收费单位委托办理代收水、电、气、暖、报刊费、通讯费、有线电视收视费、上网费和寻呼费等费用业务时开具
《专用发票》为非税控机打发票,其式样、联次、内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根据北京市的实际情况需要加印英文翻译内容和密码。《专用发票》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和管理,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负责发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