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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河北保定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方案

2025-06-14 10:23:00 来源:保定教育发布
【导语】®无忧考网从保定教育发布获悉,2025年河北保定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方案已公布,具体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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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要求,为规范全市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秩序,进一步做好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招生原则

  普通高中招生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中考”)成绩为依据,参照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尊重志愿、择优录取。继续用好保定市“中考招生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中考平台”),普通高中录取一律依托“中考平台”实施公民同步招生。

  二、招生计划

  全市统筹编制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根据县域普通高中学校布局、办学条件、办学质量、办学规模、初中毕业生数量、上年度招生计划完成率等情况,确定各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全市所有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含民办)招生名额按照不低于80%的比例分配到招生区域内初中学校,原则上只用于录取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范围内的初中在籍在校应届毕业生,分配名额适当向区域内农村初中、薄弱初中倾斜;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可探索实行全部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指标100%分配到初中学校政策。民办普通高中自主招生比例不超过学校总招生计划的5%。

  三、招生范围

  (一)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各县(市)和清苑区、徐水区、满城区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原则上在本行政区域内招生。

  保定市第一中学、保定市第二中学、保定市第三中学、河北保定外国语学校、保定市第七中学(文化生,含小语种班)、保定田家炳中学、保定中学、保定白沟新城第一中学面向莲池区、竞秀区、高新区、白沟新城招生;河北保定外国语学校小语种班、保定中学男子足球队、保定市第七中学艺体生面向全市招生;保定市第一中学女子足球队面向全省招生。

  (二)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已审批建立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继续延续现有的面向全市各县(市、区)招生政策,新审批建立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以审批地招生为主,优先满足学校所在县(市、区)学生入学需求。

  除省教育厅明确规定的可在全省范围内招生的学校外,其他所有普通高中学校不得跨市域招生。

  四、招生录取

  (一)招生方式

  2025年,全市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通过“中考平台”实施招生信息发布、计划公示、中考报名、志愿填报、录取结果查询等工作。“中考平台”录取结果将作为各普通高中学校学籍注册的依据。

  (二)录取依据

  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以学生的中考成绩和考生志愿为依据,参照综合素质评价。特长生以考生中考成绩、专业测试成绩和考生志愿为依据,参照综合素质评价。无河北省中考成绩的学生不予录取。

  (三)志愿设置

  1.主城区公办普通高中和全市民办普通高中。共设三个批次志愿、两次征集志愿,依次进行。

  提前批志愿: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特长生、河北保定外国语学校小语种班,设置1个志愿。

  第一批志愿: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文化生),分段依次录取。

  A段—主城区公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统招生设置3个平行志愿;指标生设置1个志愿,附设“是否服从调剂”选项,设置5个平行志愿;

  B段—民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统招生设置3个平行志愿;指标生设置1个志愿,附设“是否服从调剂”选项,设置3个平行志愿。

  第二批志愿:一般普通高中招生和民办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分段依次录取。

  A段—公办一般普通高中(含艺体生)招生。设置艺体生1个志愿,文化生1个志愿;

  B段—民办一般普通高中(含艺体生)招生。设置艺体生1个志愿,文化生5个平行志愿;

  C段—民办普通高中自主招生。设置1个志愿。

  征集志愿:在第一批次招生结束和第二批次B段招生结束时,分别组织开展征集志愿填报和录取工作。

  2.县(市、区)属公办普通高中。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参照上述规定,制定县(市、区)属公办普通高中志愿设定的具体办法。要将县(市、区)属公办普通高中招生与全市民办普通高中、职普融通班招生统筹考虑、平等对待,确保志愿设置科学合理,满足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需求。职普融通班招生办法另行发文。

  (四)志愿填报

  考生在中考成绩公布后填报志愿,可在不同录取批次(段)按规定填报一个志愿或多个平行志愿。考生应根据中考招生政策和高中学校招生计划,结合自己的兴趣爱好、学习潜质、中考成绩等因素,填报适合自己的升学志愿。志愿填报结束后,不得变更。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校和教师,应尊重学生填报志愿的权利,不能强迫学生填报指定志愿。考生被其所填报志愿的学校录取,应在规定时间到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相关手续,其它任何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再录取该考生。

  (五)录取方法

  1.划定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统招生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依据各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统招生招生计划、考生志愿和考试分数,划定各学校统招生录取低控制线。

  2.划定普通高中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依据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中考报名人数,按一定比例划定全市普通高中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3.按照志愿设置顺序依次录取。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市教育考试院的统一安排,负责县属公办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主城区、白沟新城公办普通高中和全市民办普通高中由市教育考试院按照志愿设置顺序依次录取。征集志愿采用平行志愿录取方式,考生需填报征集志愿才能参加征集志愿录取。初中入学时的片外生、有转学经历或未在指定初中学校就读的学生,报考第一批次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指标生时,按中考成绩扣减50分后录取,报考其他批次(段)不再扣减。

  4.小语种招生录取。报考小语种的考生,须登录“中考平台”在提前批次志愿中进行填报。面向全市招生的小语种班,录取工作由市教育考试院依托“中考平台”统一组织,考生的中考总分原则上应位列全市前10%之后40%之前且英语成绩不高于80分。录取时,将按扣除英语成绩后的分数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5.特长生招生录取。特长生招生录取由市教育考试院依托“中考平台”统一组织。计划招收特长生的普通高中学校,须提前制定招生工作方案。主城区公办普通高中和全市民办普通高中特长生招生工作方案须报经市教育局审核批准,县属公办普通高中特长生招生工作方案须报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各普通高中学校特长生招生工作方案,应明确专业设置、招生计划、测试方法、录取办法等相关内容。专业测试时间须在中考结束后、中考考试成绩公布前组织进行,测试过程应全程录像。专业测试结束后及时公布专业测试合格人员名单并报市教育考试院备案。学校不得自行组织选拔性文化考试。录取的特长生为已公布的专业测试合格、中考考试成绩不低于普通高中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0%且填报志愿的学生,高水平运动员、高水平艺术团或运动队成员中考考试成绩不低于普通高中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40%,录取结果将通过“中考平台”予以公示。

  6.民办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录取。依托“中考平台”,由市教育考试院组织民办普通高中学校进行自主招生。招生学校依照本校办学特色和考生特质等,从市教育考试院推送的填报本校志愿的考生中自主选择录取,录取名单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上传到“中考平台”。民办普通高中如果减少或者放弃自主招生计划,需提前向市教育考试院报备,调整的自主招生计划将并入统招生计划。不得超计划招生,不得录取“中考平台”上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考生。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招生政策宣传。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不断强化对中考招生工作的领导,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中考招生政策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单位一把手负主要责任、相关工作人员及班主任老师负直接责任的宣传工作责任制。要对招生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辖区初中和高中学校校长和教师,特别是面向初三年级班主任、任课教师开展中考招生、志愿填报等业务培训。要指导初中、高中学校利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校园广播、宣传栏、设立志愿填报辅导站等形式,认真做好各时间节点的中考招生政策宣讲、志愿填报辅导等工作,确保考生和家长对中考政策应知尽知。要及时公布招生咨询电话,耐心解答考生和家长的疑问,消除考生和家长的紧张情绪和焦虑心情。各普通高中学校要充分保障考生和家长对学校办学情况的知情权,真实准确宣传学校的办学条件、办学理念、教育教学管理等,确保学生能够在充分了解学校的前提下,选择适合自己的学校。

  (二)严格规范招生秩序。各县(市、区)各普通高中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提出的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十项严禁”纪律,严格执行属地招生和“公民同招”政策,自觉遵守中考招生工作纪律。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严禁向学生及家长违规提供考试排名等信息;严禁招生过程中诋毁攻击其它学校,制造校际矛盾;严禁以预录取、签署协议和预交保证金等方式圈定学生;严禁采取任何形式收买学生和学生家长,扰乱正常的招生秩序;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减免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入学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向学生收取与录取有关的费用;严禁各普通高中招收未达分数线学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

  (三)严格学籍管理工作。充分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加强日常监管,严格核办毕业后跨省转学业务,不得为无河北省中考成绩的学生建立普通高中学籍,严格落实学生“人籍一致,籍随人走”,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严禁普通高中之间借对方名义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严禁学校借转学名义变相掐尖招生;严禁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四)严惩违法违纪乱象。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畅通违规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对违规的公办学校,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罚。对违规的民办学校,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依照有关规定核减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对违规参与招生的校外培训机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列入“黑名单”、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对违规违纪的个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直至撤职或者解除聘用关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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