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023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考前冲刺考点归纳汇总 篇一
房地产转让评估的特点:
①从估价时点上看,房地产转让估价多数是在转让前进行,估价时点则在估价作业日期之后。
②从委托人和评估主体上讲,委托人既可能是买方或卖方单独委托,也可能是买卖双方共同委托,是一种自愿行为。
③从估价目的上看,只是为了了解、掌握房地产交易行情,其目的只是为了在进行交易时有一个参考价格,带有一定的咨询性。估价人员只对估价信息和结论合乎估价技术规范和职业规范负责,而对房地产转让定价决策不负直接责任。
2.2023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考前冲刺考点归纳汇总 篇二
闲置土地的预防和监管:
1.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供应土地应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条件,防止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应当就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因特殊情况,未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实际交付土地日期以《交地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为准。
3.在项目开发建设期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向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报告项目动工开发、开发进度、竣工等情况。
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项目公示牌,公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等。
4.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法和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恶意囤地、炒地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
3.2023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考前冲刺考点归纳汇总 篇三
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概念:
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具有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在房地产投资、开发、销售、交易等各个环节中,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服务的经营活动,是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
房地产咨询是指为从事房地产活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
房地产估价是指专业房地产估价人员根据特定的估价目的,遵循公认的估价原则,按照严谨的估价程序,运用科学的估价方法,在对影响房地产价值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特定时点的价值进行测算和判定的活动。
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为促成他人房地产交易而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专业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4.2023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考前冲刺考点归纳汇总 篇四
房地产中介服务主要有三个特点:
1.人员特定。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人员必须是具有特定资格的专业人员。这些特定资格的专业人员都有一定的学历和专业经历,并通过了专业资格考试,掌握了一定的专业技能。在中介活动过程中,他们凭借自身了解市场、熟悉各类物业特点的优势,节约了流通时间和费用,同时也刺激了房地产商品的生产和流通。如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人员必须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资格的人员不能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必须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仅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的人员不能独立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2.委托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是受当事人委托进行的,并在当事人委托的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提供当事人所要求的服务。如在房地产买卖过程中,房地产经纪人利用自己的经验和掌握的房地产专业知识和信息,为交易双方相互传递信息,代办相关事务。由房地产经纪人代理房地产交易,按照规定的程序去办理各种手续,不仅给交易双方带来方便,而且也起了规范交易行为的作用。
3.服务有偿。房地产中介服务是一种服务性的经营活动,委托人应按照一定的标准向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支付报酬、佣金。
5.2023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考前冲刺考点归纳汇总 篇五
房地产估价机构组织形式:
依据《资产评估法》,评估机构可以采取合伙制,也可以采取公司制。目前,房地产估价机构组织形式主要是合伙制和公司制中的有限责任制。采取合伙制的,应当遵循合伙企业法的一般性规定。一是有二个以上的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是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出资。四是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是要符合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依据《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合伙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评估师;其台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采取有限责任制的,应当遵循公司法有限责任制公司的一般规定。一是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50人以下。二是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是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是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是有公司住所。采取有限公司制的,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法律责任,房地产估价机构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依据《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第三、四款规定,采取公司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评估师和两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两名的,两名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