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根据2009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与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部门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科目名称及专业类别 试卷满分 合格标准 
建设工程经济 100 60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130 78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130 78 
专业工程
管理实务 建筑工程 160 96 
公路工程 
铁路工程 
民航机场工程 
港口与航道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 
市政公用工程 
通信与广电工程 
矿业工程 
机电工程 
 二、请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对各科目、各专业考试人员成绩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相关数据,并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12月31日期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作为发放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资格证书发放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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